当前位置:首页—— 杂文评论

杂文评论

《莲》是“以德报怨”吗?
作者:何学威  发布日期:2015-08-22 15:44:40  浏览次数:3113
分享到:

2015年8月南溟基金新书发布会后,《莲》在澳华文学网上,受到了文友们的广泛关注与厚爱,作为原创作者,倍感欣慰,十分感激。

艾斯先生新近撰文“从何学威《莲》笔下的观世音想到的”称在“《莲》里表现的妙善的牺牲,应该说是中国文化里特有的以德报怨的传统与现象,虽然这种强迫性的牺牲或多或少基于孝道(当然高于孝道),在西方社会生活十多年后,我私下一直以为二十四孝式的牺牲是扭曲人性的,是基于一些封建理学或孔学的纲常伦理的。”

以德报怨,是我们常听到的一句话了,人们通常理解的“以德报怨”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:孔老夫子教我们,别人欺负你了,你要忍,被打碎牙齿也要往肚子里吞,别人来欺负你,你反而应该对他更好,要用你的爱心去感化他,用你的胸怀去感动他。

《论语》中这段记载如下:

或曰:“以德报怨,何如?”子曰:“何以报德?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。”(<宪问第十四>)

事实上,我们通常曲解了孔子的原意。孔子答言,若报怨既用德,若受人恩惠之德,不知何以报之也,'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'者,既不许或人以德报怨,故陈其正法,言当以直道报仇怨,以恩德报德也。” 自此以后,古代学者大多同意孔子的见解,不赞成“以德报怨”。如《论语集注》:“或人所称今见老子书。德,谓恩惠也。言于其所怨既以德报之矣,则人之有德于我者又将何以报之乎?于其所怨者,爱憎取舍,一以至公而无私,所谓直也。于其所德者,则必以德报之,不可忘也。”  

凡人看事情只看事情的表面而不看动机和目的,这样就善恶不分了。只要起心动念是利益他人利益大众的就是善, 否则就算是尊敬别人、礼让别人也是恶的。比如一个人做了错事,必须接受惩罚不能宽恕,如果宽恕了他,就会使这人胆子越来越大,还会做出更多更大的坏事让更多的人受害,宽恕在这里就是错误的做法了。

明朝正统年间,吕文懿公当宰相时,在路上遇见一个醉汉,此人酒后吐狂言,辱骂于他,手下人见状就把他抓了起来,吕公却说此人喝醉了不要与他计较,于是宽宏大量的把他放了。过了一年此人又喝醉了,不但辱骂于人且把那人打死了,自己也被判了死罪,吕公得知以后十分后悔,他说假如当年他骂我的时候,我把他送到官衙治罪,给他一点小的惩罚,将会使他生起戒心,也不至于做出今天这么大的恶事了。从吕公个人的角度来看,吕公的「以德报怨」成就了他自己的德行,但是从利益他人的角度来看就有缺失了,因为他毕竟是一方之长,有教育子民的责任。这就是应该“以直报怨”而他却“以德报怨”所造成的“偏颇”的一个例子。

《论语》中孔子的这个重要观点“直”却鲜有关注,特别是针对西方、老子“以德报怨”之学说,孔子实则早有“以直报怨”的观点可做回应。何者更加高明?此问题值得思索和探究。

《论语》之“直”如何解读,李泽厚认为:“这是重要的孔门思想,是儒学不同于那种'报怨以德'(老子),'舍身饲虎'(佛经),'爱敌如友','右脸被打,送上左脸'(《圣经》)等教义所在。也正是实用理性的充分表现。既不滥施感情,泛说博爱(这很难做到),也不否认人情,一切以利害为准则(如法家),而是理性渗入情感中,情感以理性为原则。在这里,儒家的社会性公德(正义公平)与宗教性私德(济世救人)又是合在一起的。” (李泽厚,《论语今读》。北京:三联书店,2008)

亦如钱穆所言,“以直报怨者,其实则犹以仁道报怨也,以人与人相处之公道报怨也。” (钱穆,《孔子与论语》。台北:联经,1999)

《莲》的主人公妙善公主对待父王的态度和原则是“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” 是理性渗入情感中,情感以理性为原则,是以仁道报怨,庄王只是她弘法的对象之一。所谓“仁爱化天下”的理念与行为散见于小说各章具体情节之中。

我们如用“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”既可以指导个人情感,又可以维系社会性公德。可能我们人类的问题注定层出不穷,纷争不断,我们可以先找到应对矛盾时候一个最基本的区分尺度——那就是,面对基本的恩德和仇恨,即便我们的应对行为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牵扯而错综复杂,但是至少可以确立的是— —我们首先可以,并且有必要进行一个应对态度上的区分。这就是《论语》中“以直报怨,以德报德”




评论专区

艾斯2015-08-23发表
何老师这个解释好,受益非浅!
瑞门2015-08-22发表
《莲》以庄王的大恶,彰显妙善公主的大善。这是很可感动的情节。可否说,恶在先,遂有以善应恶,仁爱化天下?虽然庄王可能坚持:朕即玉皇大帝,天上天下,唯朕所有。
  • 用户名: 电子邮件:
  • 评  论: